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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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供水供电供气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院的水电气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院用水用电用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委托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为学院水电气供应、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节水节电节气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配电房、水泵房、食堂等水电气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气计量的管理和水电气费用回收,负责对违章用水、用电用气的处理以及有关水电气方面的对外联系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水电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气用户)所用水电气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泰州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学院各水电气用户必须服从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气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四条 学院对教学、科研、行政、生产经营等单位的用水、用电远期实行定量定额管理。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水电气定额用量,并依据水电气定额用量核定水电经费,以预算方式下达各单位包干使用。

第五条 学院对水电气供应和使用,执行“安全、计划、节约”的原则,水电气用户应强化节水、节电、节气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使用水电气,节约用水、用电,并确保安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认真抓好对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必须立即联系相关单位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供气。


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水电气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气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气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气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气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提交一套水电气竣工图存档备案。

第七条 学院内改造项目(含分院、部门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给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气线路、设施的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并经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学院各水电气用户,都有责任和义务爱护学院的水电气基础设施和计量设备,严禁任何破坏、损毁水电气设施和计量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对全院的水电气设施和计量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直接管理学院的水电气大型设施设备和总管线、主管线,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模式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物业管理单位予以维护;对进入用户的闸阀、开关、计量表等,由用户负责管护,以使水电气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改造水电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凡有电缆、水管通过的地面,必须设隐藏设施标志或表阀标示物,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严禁在变电所的安全护区内和管线通道上搭接或垒积土堆。严禁在水电气管线安全防护区内挖土、植树及行驶重载车辆。

第十一条 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地下管线损坏,凡是需破土施工或载重车辆通过水电气管线的工程项目,该项目负责部门或单位,应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派人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施工或通行。


第三章   水电气供应管理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气管理,保证学院水电气供应安全,凡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用水、用电、用气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派人勘查,认为确有必要并可以实施,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接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接乱接。其中用气需征得用气管理单位(昆仑燃气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用水用电的用户,在照明线路上增加1.5千瓦及其以上,在动力线路上增加3千瓦及其以上,日用水量增加5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在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时,必须说明增容的原因、地点、设备名称、容量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供电、供水设施的载荷能力提出论证意见,报请分管后勤院长批准后,方可增容。

第十四条 产业单位、门面房租户、经营承包户等,必须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后方可供水供电。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1、供水供电的方式;2、用水用电的地址和性质;3、计量方式和水电气价格,水电气费的缴纳方式;4、水电气设施、计量设备维护责任的划分;5、合同的有效期限;6、违约责任;7、其它双方约定的条款。



第四章 水电气计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我院电网、水网、气网的用户(包括单位或个人),必须装表计量。新装表计,必须经有关法定校验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合格并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验收认可,方可供水供电供气。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装、维修、调节水电气计量表计。

第十六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单位每月应按时到财务处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第十七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明确专人对各用户抄表计量,抄表计量时,应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或计量员到场,共同抄表并签名认可。


第五章 水电气使用和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全院各单位、个人都要重视节水节电节气工作,杜绝一切“跑、冒、滴、漏”及“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九条 除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外,严禁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使用炊具等大功率电器。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章用水、用电、用气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条 对学生宿舍实行定额限时限功率供电。其时间、功率限制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与学工处结合季节变化和供电设施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事业性支出水电气分为:学生宿舍、教室、行政办公、实验室训四类,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责任单位、责任范围、水电气使用计划和包干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按照定额指标包干到各宿舍,宿舍楼内公用部位水电气用量按生数平均,包含在物业公司水电气总定额之内,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三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水电气费催缴工作,财务处负责水电气费收费工作,全院所有水电气使用部门、个人都必须在规定交费时间内结清水电气费,如逾期不交者按规定交纳滞纳金或停供水电气。


第六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气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违反学院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擅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设备的;

3、伪造或开启法定或授权计量机构加封的计量装置铅封的;

4、人为破坏水电气设施或计量设备的;

5、故意造成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

6、凡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气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用气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气费超过一月者;

7、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气用户,拒不交纳水电气费的;

8、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窃气的。

第二十五条  窃用水气、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院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用气的,所窃水、电、气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窃气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气量按相应口径气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气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窃用学院水、电、气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气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气费2-5倍的违约使用水电气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气造成水电气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气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气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气用户遵守学院水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学院相关部门另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水电气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违章操作造成供水供电事故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定量定额单位水电气费核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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