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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选聘,经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独立身份参加由学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更新、实时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办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分类组建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 采购办负责评审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学校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确定;

(四)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具体指: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后资处网站下载申请表,向采购办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就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有关问题,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或说明;

(三)检举揭发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获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保评审全过程公平、公正;

(二)准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评审,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采购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

(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评审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七)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评审专家身份、涉及评审项目的相关信息与评审全过程严格保密;

(八)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采购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

(二)工作单位变化;

(三)单位、手机及其他联系方式变化;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

(五)迁居外地工作;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审专家;

(七)其他应当报告事项。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实施由学校组织的公开采购项目,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按照《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具体要求如下:

(一)3-30万元(含3万元)的项目由3人组成;

(二)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5人组成,100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100万元(含)以上或遇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须至少邀请1名校外专家参与开标评审;

(四)无具体预算金额的项目可按照项目情况选择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五)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校内专家无法满足数量要求的,可邀请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该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顾问、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四)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关系。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办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评审专家按以下分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物品包括通用设备、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采购办指派专人维护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保障评审专家库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条 采购办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办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六)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七)收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九)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十)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购办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称职的,继续留用;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可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采购办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入库、评价及专家随机抽取等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