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所有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校内餐饮服务企业)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集中用餐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六条 学校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总体要求
第七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第八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每天安排人员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制售现榨果蔬汁等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洗净、消毒。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